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 律師被告 杜金釧 住
樹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一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洪有川~B法官王致傑~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