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亞芬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4,99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