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103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郭家豪
被   告  王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莊書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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