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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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吉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O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吉楠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上開罪嫌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倪霈棻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