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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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762號抗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蘇法陪 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並將繕本逕寄對造。如無正當理由未提出或逾期始提出者,本院即逕為裁定或不斟酌抗告人逾期提出之抗告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