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4號原告 洪巧巧 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 律師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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