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40號聲請人 張一成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105年4月25日所補呈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欄為空白,請於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更正之證明到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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