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1號原告 彭黃金柳 訴訟代理人 彭文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智 即 正竹南行 、 周玉銘 、 陳金松 及 陳淑惠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1,903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4人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16.82+
27.52+45.43+31.98)×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1,453元=2,611,90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760元,尚應補繳24,17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