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繼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400號聲請人 蕭方金葉
蕭明樟 蕭明昆 蕭再發 蕭麗卿 蕭素珠 蕭詩怡 上列聲請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陳九格 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玫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