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 黃琮銘黃錫文 被告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水生 訴訟代理人 劉慧娟
莊耀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登記面積118.14平方公尺回復為重測前之121.46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請求回復原狀所得之利益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241元【計算式:系爭土地短少面積(121.46-11
8.14)平方公尺×104年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4,410元=114,24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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