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86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德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86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12月14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桂美
書記官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徐綱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
及自民國110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徐綱隆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丞
法 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