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8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86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德智

被告 徐文彬徐綱隆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86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12月14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桂美

書記官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徐綱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

及自民國110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徐綱隆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丞

法 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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