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805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家禎
被告 蔡福祥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80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12月14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雅惠
書記官黃稜鈞
通譯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843元,及自民國94年9月22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