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智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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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智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6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美娟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被告以販賣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單一行為,侵害如
附表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
自民國105年6月間起至查獲日止,於密集之時間未經附表所
示商標權人同意陸續販賣、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應論以接續
犯。
㈡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經過相當時
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商標具有代
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不思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竟為本
案犯行,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影響上開各該商標權人之
權利,其等行為殊不足取。併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遭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業與商標權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
有限公司(下稱艾須特公司及一號娛樂公司)達成和解並履
行和解條件,給付賠償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有艾須
特公司及一號娛樂公司委由 謝尚修 律師出具之刑事陳報狀在
卷可參。兼衡酌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經營開童裝店
、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艾須特公司及一號娛樂公司雖請求就本
件為緩刑之宣告,惟本院審酌被告僅與商標權人艾須特公司
及一號娛樂公司達成和解,未能與全部商標權人成立和解,
且本案遭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非少,認本案尚不宜為緩
刑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
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另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2,000元,
經被告至警局製作筆錄時業已自行繳回並供警員扣案,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參,是本件被告之犯
罪所得業已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商標註冊/審定號│侵害商標權物品名稱及數量│
├──┼─────────┼──────────────┤
│1│00000000、00000000│仿冒PeppaPig商標褲子9件│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
│2│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仿冒PeppaPig商標衣服9件│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含搜證商品1件)│
├──┤司)├──────────────┤
│3││仿冒PeppaPig商標外套6件│
├──┼─────────┼──────────────┤
│4│00000000(日商三麗│仿冒HelloKitty商標褲子37件│
││鷗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000(加拿大商│仿冒Roots商標外套2件│
││羅茲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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