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提起上訴,本院就其中加重竊盜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加重竊盜部分,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加重竊盜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