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402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岦峯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 律師
洪永叡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98年6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洪永叡律師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被告羅岦峯之選任辯護人洪永叡律師已解任,本件判決,誤將洪永叡律師列為選任辯護人,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陳欣安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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