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楊俊彥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庚○○、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庚○○、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庚○○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之加重竊盜罪及同法第216、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被告丙○○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0月3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經查,本案業經被告庚○○、甲○○、另案被告己○○坦承不諱,並有被害人乙○○、戊○○、辛○○的具體指證及卷附證據可資佐證,被告丙○○雖否認犯行,然其確有參與上開加重強盜犯行,業據證人即被告庚○○、甲○○及另案被告己○○詳為指證,足認被告庚○○、丙○○確實犯罪嫌疑重大,且渠等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復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被告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8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