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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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己○○○被告乙○○特別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訴外人 覃鼎諺 對兩造起訴請求生父死亡後之認領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93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96號)、訴外人 何蘭詩 對兩造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
330號)等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8年5月1日裁定命在前開生父死亡後之認領事件及清償債務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9月24日院通民月98家上96字第0980012433號及本院民事庭98年10月5日士院木民日97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函文各乙件可稽,並經本院調取97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卷宗核閱無誤,則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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