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更(三)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六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 律師
陳慧博 郭季榮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
姜宜君 右上訴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澎湖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五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魏式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茱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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