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七一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新臺幣九十三萬九千六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四千零九十四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於送達本裁定七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N~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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