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62號原告申○○○兼訴訟代理人巳○○上列原告申○○○、巳○○與被告中華民國、酉○○、乙○○、亥○○、戌○○、卯○○、辰○○、己○○、癸○○、子○○、丁○○、戊○○、甲○○、壬○○、寅○○、午○○、辛○○、丙○○、丑○○、未○○、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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