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3,0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2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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