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興中台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00000000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經依鈞院
93年度裁全字第638號裁定提存新臺幣600,000元,查封相對
人之財產,嗣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並以存證信函定期催
告相對人就擔保金行使權利,惟相對人已遷移不明,爰依民
法第97條規定聲請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
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惟聲請人提出
之戶籍謄本記載相對人係設籍於南投縣○里鎮○○里○○○
街○○號,而聲請人寄送與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地址為南投縣○
里鎮○○里○○○街○○號,聲請人並未依相對人戶籍地址送
達,尚難認定相對人已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而符合民法第
97條規定公示送達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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