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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