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73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暐庭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1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750號、101年度審易字第740號、101年度審易字第74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
1年6月2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