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77號聲請人 梁瑞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連思斐┌─────────────────────────────────────┐│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劉淑貞 │中和地區農│100年4月6日│20,000元│0000000│││││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