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27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史國龍選任辯護人莊美玲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明仁 選任辯護人 洪條根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國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紘堉 選任辯護人 萬維堯 律師被告 黃富榮 選任辯護人 黃見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0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
101年8月14日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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