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1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民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一樓,並停止羈押。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有逃亡之虞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著有明文。而所謂羈押之必要與否,自應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由法院斟酌認定。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張世民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為員警逮捕到案,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
㈡今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並經檢察官及被告同意改以簡易判決
處刑,本院認羈押被告之事由雖仍存在,然若對被告限制住居,應即足以擔保將來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後停止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