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59號聲請人美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岱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連思斐┌─────────────────────────────────────┐│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美翎企業有│土地銀行板│100年4月6日│75,400元│0000000││││限公司江岱│橋分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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