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京凌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銜錄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被告 張慧中 被告 呂文欽
呂育帆 呂佩璇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張慧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0年度易字第21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蘇揚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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