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奇軒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奇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奇軒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並於民國99年9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53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受刑人於99年9月2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7月11日,羈押折抵52日,累進縮刑1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6月25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471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