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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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39號原告丙○○被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