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理人 簡鴻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06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9,6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備繕本或影本三份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