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61號原告庚○○原告辛○○原告乙○○原告丙○○原告戊○○原告丁○○原告甲○○原告己○○原告癸○○原告子○○兼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江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4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