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30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斷,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平勳
法官周瑞芬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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