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0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清鈞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A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0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清鈞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