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69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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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簡字第269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星佑
       蔡文桐
       胡綵麟
被   告  陳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簡字第269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
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勝源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8日11時28分(起
訴狀誤載為13時)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
新北市○○區○○路○○○號B1往B2停車場(力霸山河)時,
因駕駛不慎之過失,致碰撞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王侑萱 所有
並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
系爭車輛受有損害,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
出所處理在案。關於車輛毀壞部分,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
被保險人修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其中零件
118578元、工資19228元、烤漆46639元)。此項損害係肇因
於被告駕駛不慎之過失所致,依民法第191條之2自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以及保險法第53條之
規定代位被保險人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18444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提出受理案件登記表、行車執照、
估價單、發票、理賠計算書、賠償給付同意書等件影本各乙
份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
在。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訴請
被告給付1844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
9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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