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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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游秀婷

游秀芝

游聖士

共同

送達代收人 方志偉 律師

被上訴人 趙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18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本件屬於家事訴訟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並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依上訴人本件上訴意旨,係對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4,187元。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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