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交簡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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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8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對於本件未發覺之罪,向該管公務員告知犯罪事實,自
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又查
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犯後坦
承犯行,深知悔悟,並與被害人家屬經調解成立,有彰化縣
溪湖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在卷可憑等情,本院認其經此次
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來茲
,而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
第1項、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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