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保險簡字第4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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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保險簡字第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上午9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
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因駕車不慎致撞損其保戶 吳正忠 所有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駕照、行車執照
、理賠專用估價單、統一發票及車損照片為證,經本院依職
權向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調閱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事故現場蒐證照片、及酒精測試
報告表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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