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調字第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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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740號遷讓房屋等給付管理費事
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上午10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1樓)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顏明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顏明進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聲請人代理人:丙○○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按月於
  每月十五日前各給付新台幣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肆萬元,至民
  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租賃期滿為止。給付方法:自民國(
  下同)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止,
  按月於每月一日前各給付新台幣肆萬元。
三、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租賃期滿時,自高雄
  市○○區○○路○○○號建物遷出,並將該建物交還予聲請
  人。
四、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租賃期滿前,如上開
  建物所經營之營業盤讓與他人時,願意自高雄市○○區○○
  路○○○號建物遷出,並將該建物交還予聲請人,以及一次
  履行賠付聲請人上開新台幣貳拾萬元部分之剩餘款項。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六、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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