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調字第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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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740號遷讓房屋等給付管理費事
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上午10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1樓)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顏明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顏明進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聲請人代理人:丙○○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按月於
每月十五日前各給付新台幣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肆萬元,至民
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租賃期滿為止。給付方法:自民國(
下同)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止,
按月於每月一日前各給付新台幣肆萬元。
三、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租賃期滿時,自高雄
市○○區○○路○○○號建物遷出,並將該建物交還予聲請
人。
四、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租賃期滿前,如上開
建物所經營之營業盤讓與他人時,願意自高雄市○○區○○
路○○○號建物遷出,並將該建物交還予聲請人,以及一次
履行賠付聲請人上開新台幣貳拾萬元部分之剩餘款項。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六、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