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六四一號
聲請人戊○○
乙○○丙○○兼右二人代理人丁○○○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Z000000000號,最後十三年八月十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劉大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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