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48號上訴人 劉金汶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以100年度易字第348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劉金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金汶對本院民國101年8月16日100年度易字第348號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先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