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7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立勳┌──────────────────────────────────────────────────────┐│支票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7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慶豐銀行北桃園分行│92年11月8日│12,027元│CF三九六九二八│││1│││││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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