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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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60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前就讀豫章工商邀同債務人丁○○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9247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丙○○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9247元未還,並經聲請人一再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丁○○及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760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0000000│0000000│年息百分之一點│││59247│家威, 陳德 │││六│││元│山├──────┼──────┼───────┤││││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59247│家威,陳德│││按計息利率十%│││元│山│││,超過六個月按│││││││計息利率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