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492號上訴人 吳福濱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被上訴人 陳杉吉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陳筱蓉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