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6號上訴人 吳秀玲 被上訴人 黃緞 訴訟代理人 徐三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足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楊惠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