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福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杉吉 間因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四一六八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駁回判命上訴人給付金錢賠償部分,訟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另請求駁回判命上訴人於「ETtoday東森新聞雲」網站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請求駁回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該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六號裁判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1,500元+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