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王盛揚 被告 張弘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簡字第4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梁義順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