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吳建林
蔡青芳 被告 楊逸蘴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林慧欣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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