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監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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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監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監字第145號
聲請人乙○
樓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對於禁治產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選定由乙○任之。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俐妙